二、维权与探索
重大投诉处理
1986年7月29日 省消协对成立以来受理的97件投诉信进行了投诉分析,并及时将消费者问题向有关部门反馈并提出意见。
1990年3月15日 南京市多名消费者携“丹妮福根”劣质冰箱到3·15现场投诉,并打出标语旗号。经过省市消协立即与经营者协调处理,在省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关心下,用合格的上菱冰箱为消费者进行了更换,平息了一场群体性消费纠纷。

1990年11月 省消协成功调解首起涉外商品投诉。镇江消费者王某使用进口日立彩电发生爆炸,经省消协与日方驻京办事处协商调解,为消费者追回近万元的损失。

1995年6月 扬州邗江县运西中心小学教师朱鼎龙的儿子朱逊,两岁半时因被过量使用庆大霉素致聋,在朱鼎龙艰难维权无结果的情况下,1997年12月14日扬州市消协主办的《扬州消费报》头版头条刊登了《朱鼎龙眼泪在飞》的新闻通讯,披露了朱逊药物致聋事件,引起全国多家媒体的关注和舆论支持。在2003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上该事件被曝光,朱鼎龙父子被请到晚会现场。全国观众深表同情和支持,晚会收到为朱逊治疗耳聋捐款100多万元,朱鼎龙在北京为朱逊做植入人工耳蜗康复治疗用去20多万元,剩余捐款转捐给全国残联。

2001年 南京市民王某乘坐公交车时因车辆避让行人紧急刹车造成左膝膑骨粉碎性骨折,王某在要求事故责任单位按照《江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的赔偿条款进行赔偿不成的情况下,向省消协求助,省消协及时将支持消费者依法赔偿的观点专题具文向省人大请示,省人大法工委以[2001]27号文予以明确答复支持省消协的观点,最终帮助消费者依法追回了应得的赔款。

2001年 我省常州等地消协陆续接到青少年因配戴ok镜,引发眼部感染的投诉,常州市消协及时调查,发现ok镜销售商家多无经销许可资格,且提供的镜片多属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的三无产品,省消协及时将该事件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报告并指导市消协认真处理好消费者问题,最终帮助消费者追回损失。同时,常州市消协及时在新闻媒体发布“尽量别戴ok镜,已配者尽快检查”的消费警示,引起广大学生家长对ok镜配戴的高度重视。

2004年4月 “高尔宝”增高鞋产品因质量问题引发南京等地消费者群体性投诉事件,省消协及时行文向省政府汇报,并指导事发地消协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妥善处理了该群体投诉事件。

2008年 “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省消协受省政府指派,担任江苏省“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处理部门,对全省患儿家庭进行赔偿金发放工作,此项工作从2008年开始至2013年结束。为我省受到伤害的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约5千余万元。

2008年6月3日 盐城市区消费者宋某于向亭湖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市区某商场购物时,因该商场五楼自动手扶电梯出口与地面不平致使跌倒,当场休克,要求该商场全额赔偿其治疗(包括后期手术治疗)、护理、营养、误工、残疾赔偿等所有费用。在亭湖消协的主持调解下,商场一次性赔偿消费者117166.50元,并支付宋某人民币95000元,作为后期各种治疗费、护理、营养、误工、残疾赔偿等所有费用。
2008年9月 沛县养殖户在“沛县永强饲料经营部”定购“雄壮牌”中华三加三生长肥育猪复合预混料后,发现饲料有质量问题,而经销部已是人去楼空,遂投诉至沛县消协。直至2013年2月16日,通过多部门长达四年半不懈努力,从经营者处为22户养殖户追回赔偿款100万元。

2008年6月 宿迁市宿豫区17位购房户因延期交房、没有房屋合格备案手续、房屋质量有瑕疵、配套设施不全等问题经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不成,将房产公司告上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法院邀请宿豫区消协参与并先行调解,最终27.6万元的赔偿款发放到至消费者手中,配套设施也全部安装到位。
2010年4月22日 约400名消费者群体到连云港市连云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连云港运通健身有限公司健身中心因债务和产权租赁纠纷,被债权人强行封门,导致1500多名预付费年卡会员不能开展健身运动。经过消协5个月的不懈努力,运通健身中心为近1500名健身会员全部办理了退费退卡手续,退还健身余款达60万多元。

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 启东市消协和城西分会陆续接到10多起消费者投诉,称他们在启东市乐天玛特超市前被一群人强行拉到欧克莱和欧丽妍美容店接受美容服务,在服务结束后强制消费者刷卡消费。启东消协启动消费纠纷调解与社会调解对接程序。5月22日上午,启东警方展开突击行动,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员28名。经审讯,查实欧丽妍美容院强迫交易93人次,涉案金额18.9万元。欧克莱美容院强迫交易42人次,涉案金额13.4万余元。启东法院审理一审宣判美容院老板杨某以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3万元,其他12名被告人分获6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经营者已对大部分消费者给予了相应的赔偿。2011年8月13日,盐城市200多名业主向盐城市盐都区消协投诉,反映其购买的地下机械车位价格明显高于二期地下非机械车位政府备案价。经调解,215户业主领到公司给予的1.36万元的地下机械车位补偿款,签署了免交8年地下机械车位物管费和8年地下机械车位维修保养费协议,累计折合人民币300多万元。

2012年6月19日 省消协、南通市消协、南京市消协于就苹果手机维修存在问题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苹果公司严格遵守《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消费者的手机,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的部件。7月3日,省工商局合同处与省消协联合召开了对“苹果”等电子产品授权维修商维修服务格式条款实施集中专项检查,全省共检查“苹果”等电子产品授权维修商435家,维修服务合同1066份,对11家“苹果”维修商进行了立案,处罚15件。
2012年4月至11月期间, 苏州太仓、常州武进及镇江市等地的上千名车主因加油站油品质量问题导致车辆损伤、行驶异常等现象,引发群体投诉。经过各地消协积极协调,加油站针对车辆损伤进行维修并给予赔偿。

2012年4月14日 徐州新沂市四季阳光小区的居民前来新沂市消保委投诉称,新沂市自来水公司要求消费者先预购100吨自来水方可正常用水。经新沂市消保委调解,新沂市自来水公司停止强行预收100吨水费的侵权行为,向78户居民退还已收的16325元。4月18日,新沂市消保委向新沂市工商局发出了行政处罚建议函。新沂工商局对新沂市自来水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2年5月份 24名消费者向金坛市消协投诉,称其购房合同约定面积与交房实测面积不符,导致消费者交纳的契税从1.5%提高到3%,消费者要求房产开发商承担相关责任。经调解,开发商赔偿24户业主违约金及房产契税补偿共计近200万元。

2013年10月 扬州市宝应县消协接到多位消费者的投诉,称在液化气站充气时,被气站人员告知所持有的“宝应县液化气票”已经失效,且不肯退还液化气票款。经县消协多次调解,企业将65万元通过银行汇至县消协专设的“诚信保证金”账户,确保有气票在手的消费者成功兑现。

2014年4月22日 消费者在南京家乐家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内的南洋迪克品牌家具柜台订购建材家具若干, 并预付定金62000元。后消费者前往南洋迪克品牌柜台提货,发现已撤柜,随后消费者联系家乐家商场要求继续履行供货义务,商场不同意,遂投诉至省消协。经多次协调无果,省消协决定终止调解,由维权律师团成员单位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担任沈先生的代理律师,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消费纠纷。2016年2月1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二审判决家乐家商场赔偿沈先生62000元。
2014年5月16日 南京市鼓楼区消协和白云亭分会陆续接到60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大观天地商场内新视野琴行由于经营不善,关门停业,由于学员不能继续培训,引发群体性投诉。经过多部门共同努力,南京市鼓楼区消协最终先后为116名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约76.1万元,
参与立法立规和理论研讨

1988年6月23日 由省消协参与起草的《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由江苏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施行,这是江苏省第一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项法规。
1990年1月 江苏省消协在无锡召开了首届保护消费者权益理论研讨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了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从事消费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以及从事消费维权工作一线的干部参与了此次会议研讨。

1993年9月11日 省消协在镇江市召开“生产与消费”理论研讨会,中心议题是生产与消费的关系,消费引导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等。中国消费者报社社长李学寅等参加会议。

1994年12月6日 省消协在常州召开《市场经济与维护消费者权益》理论研讨会,主要议题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消法》的疏漏及其弥补、欺诈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等。

2001年11月 省消协邀请中消协、天津、浙江、江西、安徽等省市消协、港澳地区消委会的负责人召开“入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

2008年3月 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联合举办了“消费与责任”论坛,中消协秘书长母建华同志到会并讲话。
2008年8月 省消协同省洗染行业协会共同制定了《江苏省洗染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2011年8月 省消协联合餐饮行业协会修订了《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

2011年9月 省消协召开海峡两岸预付式消费风险防范机制研讨会,港澳台地区消保组织以及华东五省一市的消保组织代表参会。省政府办公厅秘书长、省人大法制办主任、中消协秘书长、省工商局局长等领导到会并讲话。

2012年2月 省消协召开了关于对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座谈会。会议邀请了消费者代表、省质监局法规处、汽车仲裁委、知名品牌的汽车4S店、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维修厂、知名汽车机械专家、学者、律师等各方人士,征求大家对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的意见。

2012年 3月 省消协通过与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协提案办共同努力,在省“两会”期间,提出了预付式消费地方立法的建议和提案。7月省消协联合省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出台《江苏省美容美发行业预付式消费卡退卡办法》

2013年12月 省消协举办海峡两岸四地“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研讨会。中消协秘书长姜天波同志到会并讲话,港澳台及华东五省一市的消保组织代表交流了各地的经验和做法。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法制办。省外办、省工商局等单位的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言。
2015年 省消协参与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制定。
维权机制建设
2003年前 苏州、南京、徐州、盐城、无锡等地消协先后通过设立“消费者法律援助基金”和建立“消费争议先行理赔制度”等方式解决疑难消费纠纷,并取得效果和经验。省消协在全省进行了推广。同年,连云港市消协在全省率先建立消费维权合议庭。中国消费者协会发文向全国各级消协组织推广了该市消协建立维权合议庭的经验做法。
2005年1月 全省所有市、县(市、区)消协建立了重大投诉应急预案制度。

2005年8月 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消协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各级消协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正式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消费纠纷处理。
2007年9月 制订《江苏省消协系统受理投诉中使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规范》。

2008年3月 省消协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委托、邀请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标志着“诉调对接”工作全面推广。
2008年9月 省消协出台了《江苏省消费者组织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与披露规范》

2012年8月 省消协召开江苏省消协组织融入社会大调解机制推进会,中消协秘书长姜天波到会致辞。会议标志着江苏省消费纠纷调处与社会大调解机制开始全面对接。
2012年10月 省消协组织全省各县(市、区)消协(委)针对个案投诉处理中具有代表的部分典型案例,向工商、物价、卫生、质监、药监等部门提交行政处罚建议函。全省120多个县(市、区)共发出200份行政处罚建议函,其中80多件得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式的反馈,有效的遏制了违法经营行为的蔓延。


2013年4月 省消协正式印发《江苏省消费维权快速通道运行规范》,加强消费纠纷企业内部和解的力度。

2013年10月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汽车消费争议专家委员会成立,借助汽车专家在专业领域方面的技术和经验优势,为全省各地消协组织提供家用汽车消费维权工作方面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意见

2012年12月 省消协成立江苏省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
2014年4月 省消协制定《江苏省消费者组织公开谴责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侵权经营者制度》,对于确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但又无理拒绝消费者组织调解且不纠正违法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经营者,通过借助舆论监督曝光手段,公开谴责。
2014年6月 省消协制定《企业客服人员自愿参与消费者协会日常调解工作指导意见》,帮助经营者增强诚信经营的自律意识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觉意识,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和客服处理消费纠纷水平。
异地维权协作网

2004年2月 南京市消协与周边城市共建了“南京一小时都市圈维权投诉网”,方便消费者异地维权,加强周边合作与交流。

2004年8月 山东省枣庄、济宁、河南商丘、安徽省淮北、宿州、江苏省连云港、宿迁、徐州等八城市消协共建了“淮海八城市消费者维权投诉网”。
2005年3月 江浙沪三省市签署了《江浙沪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协议》,标志长三角地区维权协作网形成。


2008年12月 无锡、苏州、常州、湖州四个环太湖城市共同发起成立“环太湖四城市消费维权协作网”。

2010年5月 江苏省消协与香港、澳门消委会签署合作协议,苏港澳维权协作网成立,中消协领导到会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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